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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517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