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与孙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孙浩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代表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张锴琳,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诉被告孙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浩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浩龙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浩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