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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水从堂与项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从堂,项坤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水从堂。被告:项坤鹏。原告水从堂与被告项坤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水从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坤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水从堂诉称:其与项坤鹏系亲戚关系。2013年5月30日,项坤鹏以购车从事运输行业为由,向其借款400000元,并于当日向其出具借条交由其收执。后其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项坤鹏归还借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项坤鹏均未做答辩亦未递交证据。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水从堂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证据2、借条1张,证明其与项坤鹏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事实;证据3、当涂县鸿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项坤鹏所有的多辆车辆挂靠在当涂县鸿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庭审举证、查证,结合水从堂的当庭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水从堂与项坤鹏系亲戚关系。2013年5月30日,项坤鹏以购车从事运输行业为由,向水从堂借款400000元,400000元借款均以现金方式出借,项坤鹏于当日向水从堂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其收执。借款后,项坤鹏未归还借款。水从堂多次向项坤鹏催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水从堂主张项坤鹏尚欠其借款400000元,其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项坤鹏亦未就借款及是否还款的事实提出抗辩,故本院对水从堂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坤鹏归还原告水从堂借款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项坤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齐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