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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邹建德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472号罪犯邹建德,小学,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09)张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建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1)张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对被告人邹建德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邹建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4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邹建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建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邹建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建德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其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建德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