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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高亮俊、杜旭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高亮俊,杜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民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高亮俊,被执行人:杜旭清。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高亮俊、杜旭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1月15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亮俊、杜旭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亮俊、杜旭清银行存款2193908.49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