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高亮俊、杜旭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高亮俊,杜旭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民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高亮俊,被执行人:杜旭清。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高亮俊、杜旭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1月15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亮俊、杜旭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亮俊、杜旭清银行存款2193908.49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