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喻悦与方晶明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7-1号申请执行人喻悦。被执行人方晶明。申请执行人喻悦与被执行人方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喻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85290元及利息或滞纳金、案件受理费5826.5元、执行费1025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晶明��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另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方晶明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世纪花城7幢1203室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得价款49.6万元,本案参与分配,分配到诉讼费5826.5元、执行费10253元、案款7549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晶明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喻悦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方晶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人喻悦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晶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