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罗英与游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英,游正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罗英,男。被告游正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英诉被告游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游正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英撤回对被告游正福的起诉。审判员 杨春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瑞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