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耀国与何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耀国,何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民初字第149号原告:何耀国。委托代理人:周尧铨。被告:何建明。委托代理人:何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耀国与被告何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国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耀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耀国负担。审 判 员 刘 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