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晓蔓与邱海军、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蔓,邱海军,邱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张晓蔓。委托代理人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邱海军。被告邱荣。原告张晓蔓与被告邱海军、邱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晓蔓于2015年9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晓蔓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