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良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骏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良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骏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惠州市良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街道东江村凡头组22号。法定代表人徐志会。委托代理人曾顺开,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骏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红星社区松裕路141号505。法定代表人马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良化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骏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市良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