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玉祥与被执行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祥,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田玉祥,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刘伟,男,汉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田玉祥与被执行人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车库两处,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