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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75号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市红悦汇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红悦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玉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红悦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的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红悦汇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露代理审判员  许颖越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