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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嵩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冯应明诉张建荣、张志刚、张晓妍、李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明,张建荣,张志刚,张晓妍,李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冯应明,男,汉族,1972年4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张建荣,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张志刚,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张晓妍,女,汉族,1992年7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被告李月英,女,汉族,1938年4月2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贵红,系上海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冯应明与被告张建荣、张志刚、张晓妍、李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建荣与案外人梁继仙(已死亡)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5日,张建荣与梁继仙以需资金做事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为7℅,利息优先。我支付借款后,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条。现借款期限已到,但被告拒不支付欠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自2015年1月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张建荣与案外人梁继仙(已死亡)采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进行借贷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已于2015年8月12日将案件材料移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应明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本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