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姜永龙诉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武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龙,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武威市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蔡庄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中行初字第25号原告姜永龙,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志勋,市长。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星海,代区长。第三人武威市昌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景昌,总经理。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蔡庄村一组。负责人杨武,该组组长。原告姜永龙诉武威市人民政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姜永龙以问题已基本解决,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永龙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永龙负担。审 判 长 石建民审 判 员 叶志卫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