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宗红丽、黄铮与李雪萍,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红丽,黄铮户籍,李雪萍,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78号原告宗红丽,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黄铮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赵焕,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萍,户籍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第三人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梁羡玲。本院受理原告宗红丽、黄铮诉被告李雪萍,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雪萍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较大,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483567元,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李雪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雪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雪萍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学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正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