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村凯胜轮胎销售部与被告茌平县德信高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建国、孙刚、许维文、刘庆宝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凯胜轮胎销售部,茌平县德信高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建国,孙刚,许维文,刘庆宝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周村凯胜轮胎销售部。被告茌平县德信高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被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国。被告孙刚。被告许维文。被告刘庆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凯胜轮胎销售部与被告茌平县德信高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孙建国、孙刚、许维文、刘庆宝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凯胜轮胎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6元,由原告周村凯胜轮胎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