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宋某某,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决定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崔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秦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