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苏纪安与刘松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纪安安,刘松付付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纪安安,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松付付,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苏纪安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5)头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纪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纪安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纪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6.40元(上诉人苏纪安已预交),减半收取368.20元,由上诉人苏纪安负担,余款368.2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苏纪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 莉代理审判员 柳 燕代理审判员 冯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润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