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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非诉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与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非诉行执字第11号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济南市中爱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向本院申请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48号《征收决定书》,认定:经查实,被申请人单位位于华润兴隆片区F1地块1-17号楼建筑工地围占面积37425平方米,工期16个月,施工人员340人。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济财综(2005)16号文件,需征收建筑卫生费17964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62224元,共计241864元。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市中环卫管(2015)003号《催告函》,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催告函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48号《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市中环卫管(2015)003号《催告函》。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济南市物价局、财政局济财综(2005)16号文件规定,申请人作出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46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收决定书及催告函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执行市中环管征决字(2014)第048号《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如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裁定内容,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俞春晖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