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6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2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辩护人梁华云,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柳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柳某驾驶湘A×××××小型轿车沿长沙县榔梨街道龙华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长沙县委党校上坡处时,遇被害人涂某在该路段同向某,因被告人柳某忽视行车安全,致使人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涂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柳某驾车逃逸。经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柳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柳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涂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涂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柳某的谅解。该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徐某、常某、谢某、王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肇事车辆受损部件图片,被告人柳某指认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火化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补充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柳某的供述等。该院认为,被告人柳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柳某亲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柳某上诉称:案发后积极赔偿并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二审改判缓刑。其辩护人提出同样的辩护观点。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证据均与原审一致。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涂某的近亲属再次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柳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到案后,上诉人柳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柳某及辩护人提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二审期间被害人近亲属再次请求本院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柳某户籍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亦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合上诉人柳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柳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柳某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锋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