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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5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宁与张佃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张佃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蒋)民初字第2586-2号原告张宁。被告张佃荣。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宁诉至本院后,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张佃荣价值161500元的财产。原告张宁已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宁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张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邹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