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牟阿福与程斌、曹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阿福,程斌,曹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牟阿福,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斌,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曹金莲,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阿福诉被告程斌、曹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阿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阿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牟阿福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李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朝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