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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行申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桂英、胡芳等与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桂英,胡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桂英。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地址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王玲,区长。再审申请人袁桂英、胡芳因诉大冶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中行终字第000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桂英、胡芳申请再审认为,强拆是被申请人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民事合同纠纷,该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文书存在“经审理查明”部分,但没有相关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辅伦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白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