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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与皇甫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皇甫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98号原告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被告皇甫建东。本院在审理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皇甫建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孚油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