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张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1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1122-5。负责人朱江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小平,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男,生于1976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90元,减半收取38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骁畅代理审判员 惠 晨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