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益文与沈建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益文,沈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李益文,居民。被执行人沈建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建雄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21×××80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赖 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