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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梅德祥与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潘朝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德祥,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潘朝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59号原告:梅德祥,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梅兴亮。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和县。负责人:陈长兰,村委会主任。被告:潘朝文,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梅德祥诉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潘朝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德祥的委托代理人梅兴亮、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陈长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朝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德祥诉称:原告系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宋西前村民组的村民,于1994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在本村民组承包了6.71亩土地,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交纳了应缴的农业税和村里下达的各项费用负担。2005年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违法调整村里各农户的承包土地,将原由原告承包的徐尹坟茔地块中的1.8亩划归被告潘朝文承包经营至今,原告不服上述调整承包土地方案,要求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纠正错误,让被告潘朝文返还原告上述被侵占的承包土地,却遭二被告无理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只得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涉及原告承包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效;判令被告潘朝文立即返还原告被其占用徐尹坟茔1.8亩的承包土地。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请不成立,土地调整是村民小组进行的,与村委会无关。被告潘朝文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梅德祥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缴纳农业税大册6份,证据二、农业税完税凭证2份,证据三、田亩证明1份,证据四、村委会会议记录1份,该四组证据证明诉请的田亩是原告承包的,2005年之后村委会违法调整原告土地,导致原告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付的包括惠农资金在内的各项政策。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梅德祥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均无异议,是真实的。被告潘朝文对原告梅德祥提供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潘朝文均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梅德祥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缴纳农业税大册6份,证据二、农业税完税凭证2份,证据三、田亩证明1份,证据四、村委会会议记录1份,内容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对诉争的耕地系原告梅德祥在土地第二轮承包时承包经营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梅德祥系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大宋自然村村民,1994年在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原告梅德祥承包大宋村6.7亩耕地(徐尹坟茔3.6亩、三角尖1亩、东渡子0.8亩、大旺子0.3亩、小袁冲1亩),自2005年开始,其中的“徐尹坟茔”地块中的1.8亩被同村村民被告潘朝文户耕种。本案涉诉耕地被告和县香泉镇新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潘朝文之间未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原告梅德祥要求被告潘朝文返还耕种的承包耕地,诉讼至本院。本院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梅德祥在1994年耕地二轮承包时,共承包6.7亩的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承包经营权人在此期间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保护。被告潘朝文现耕作的原告梅德祥1.8亩耕地未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梅德祥主张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涉及原告承包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原告梅德祥主张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其承包的耕地继续从事承包经营,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潘朝文应将原告梅德祥承包范围内的耕地“徐尹坟茔”地块中的1.8亩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朝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本季作物收获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梅德祥承包经营的耕地“徐尹坟茔”地块中的1.8亩;二、驳回原告梅德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梅德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静静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无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