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州台江医院与熊乃瑾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国雄。委托代理人熊光荣,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乃瑾,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申斌、李媛媛,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上诉称:本案为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成都市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魏博代理审判员 缪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