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一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廊坊市元弘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元弘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一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丰道190号。法定代表人高叔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金涛,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元弘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金光道**号。法定代表人钟长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雷,该单位法律顾问。上诉人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庆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元弘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恒庆公司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莉、赵金涛,元弘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海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9元退回上诉人廊坊市恒庆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申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