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安存与被告邢德青、汤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存,邢德青,汤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吴安存。被告邢德青。被告汤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安存与被告邢德青、汤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安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邢德青价值人民币1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安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邢德青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