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涂兴秀与唐光美,唐光连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兴秀,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142号原告涂兴秀,女,1944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高平,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光美,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光连,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光利,女,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涂兴秀与被告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兴秀及其其委托代理人高平,被告唐光连、唐光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光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兴秀诉称:原告在丈夫唐天福去世后,因身患肺结核疾病等原因丧失了自我护理的能力,需要子女赡养方能安度晚年,故起诉要求:1、随唐光利生活;2、从2015年8月起,由唐光美、唐光连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生活费;3、医疗费由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均摊;4、诉讼费由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均摊。被告唐光美未提供答辩意见。被告唐光莲辩称:祖母曾德明死亡获得20元赔偿款,有7万元给原告作赡养费。原告用完该款后方可向其主张赡养费。被告唐光利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涂兴秀与唐天福夫妇共养育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三个子女。唐天福亡故后,其母亲曾德明一直随被告唐光连生活。曾德明2015年2月2日死亡,有关赔偿义务人赔偿给被告唐光连20万元。2015年8月9日,被告唐光连、唐光利等人共同协议,被告唐光连将曾德明赔偿款20万元分给原告涂兴秀3万元后,与原告涂兴秀断绝关系。原告涂兴秀与被告唐光利一同生活。原告因患病,自我护理的能力受限。另查明,原告涂兴秀参加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每月享有人民政府给予的100元现金补贴。2015年下半年,重庆市永川地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983元,月支出为66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唐光连、唐光利的陈述、户籍信息、协议书、原、被告所在村委会证明、委托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鉴于被告唐光利愿意护理原告的起居生活,本院确定由被告唐光利负责护理原告涂兴秀起居生活。赡养费的标准应当保证原告的生活水平与其所在居住地的生活水平相当,参照2015年重庆市永川地区农村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确定每月约为665元。原告参加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且每月尚有人民政府给予100元的老年补贴。故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各应承担原告的赡养费为565元的三分之一。原告未要求被告唐光利负担赡养费是其对权利的放弃,本院应予准许。唐光美、唐光连应向原告支付的赡养费约为190元。原告的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由三被告平均分担。被告唐光连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给付了原告7万元赡养费,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5年8月起,由被告唐光利负责原告涂兴秀的起居生活;二、从2015年8月起,由被告唐光美、唐光连每月各给付原告涂兴秀赡养费190元,分别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月末付清;三、从2015年8月起,原告涂兴秀的医疗费由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平均负担(报销部分除外),分别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月末付清;四、驳回原告涂兴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各负担10元(此费原告涂兴秀已预交,由被告唐光美、唐光连、唐光利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付原告涂兴秀);原告涂兴秀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通知缴纳上诉费用80元,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未按通知缴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孔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