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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传萍与梁金达、李桃元等民间借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南京石化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梁某甲,江苏如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士强,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生。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梁某甲。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太新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被告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677号。法定代表人梁某甲。被告南京石化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4901室。法定代表人梁某甲。被告梁某甲,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被告江苏如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7号七层。法定代表人郝德辉。被告李某甲。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南京石化商品合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梁某甲、江苏如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