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程婧、杨发良与杨发良、全贤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婧,杨发良,全贤军,黄石市明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949号原告程婧。被告杨发良。被告全贤军。被告黄石市明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街道办事处明港村大嘴头湾39号。法定代表人全贤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婧与被告杨发良、全贤军、黄石市明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婧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婧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4900.00元,由原告程婧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丰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