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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应奇与陈群增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奇,陈群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0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奇,男,195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禹州市鸿畅镇新杨楼村4组。被执行人陈群增,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泌阳县王店乡黄楝树村委陈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应奇与被执行人陈群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群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群增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春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