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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阳社申请执行谭德富、吴小玲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阳社,谭德富,吴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669-1号申请执行人唐阳社,男,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谭德富,男,生于1962年4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吴小玲,女,生于1964年12月31日,汉族,个体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通川民特字第14号支付令,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谭德富、吴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德富、吴小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德富、吴小玲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