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家福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绵阳市家福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ALDOFUMAGALLI,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巩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长春,该公司职员。被告:绵阳市家福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熊光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家福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6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共2287元,由原告金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松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华星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