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六九、严六八等与周美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47号原告:王六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严六八,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王双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刘兰芸,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上述四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东升,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美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王六九、严六八、王双姐、刘兰芸与被告周美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25日,本院收到王六九、严六八、王双姐、刘兰芸的起诉状,四原告认为周美来于2009年1月未经过审批,占用其房屋东侧的部分公用道路搭建围墙、鸡舍、厨房,妨碍了村民的出入,故起诉要求周美来拆除其搭建在公用道路上围墙、鸡舍、厨房,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周美来在公用道路上搭建围墙、鸡舍、厨房,该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其认定和处理属于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六九、严六八、王双姐、刘兰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