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北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舒振东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奇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河街特1号。法定代表人舒振东,董事长。被执行人舒振东。被执行人武穴市海铭星(集团)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河街特1号。湖北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舒振东、武穴市海铭星(集团)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舒振东、武穴市海铭星(集团)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5年6月10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同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武穴市沔街3505.5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因该房地产属河摊地域,不能处置。经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舒振东、武穴市海铭星(集团)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守炳审判员祁为民审判员冯正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孔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