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洪德与司丽娟、董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德,司丽娟,董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德,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西杨村**号。被执行人司丽娟,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号院附*号*号楼***号。被执行人董金富,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回族镇东大街*组。李洪德与司丽娟、董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9615号债权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112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司丽娟、董金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洪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丽娟、董金富名下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青运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4061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李洪德与司丽娟、董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9615号债权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003112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司丽娟、董金富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司丽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11号院附1号2号楼083号(产权证号:09011141**)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五年九月六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案号(2015)金执字第4061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受送达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地点同上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李向阳送达人李向阳、范青运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