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谈春明与王双来、张美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春明,王双来,张美云,王之荃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谈春明,男,汉族,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中市。被申请人王双来,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申请人张美云,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申请人王之荃,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谈春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双来、张美云、王之荃价值24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谈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双来、张美云、王之荃价值240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申请人谈春明及担保人谈春根所有的位于铜陵市长江东村28栋3室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