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25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胡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诉称:高某与胡某甲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年5月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名胡某乙,2012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名胡某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胡某甲经常离家出走,2014年3月,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现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高某与胡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胡某乙与婚某由高某抚养,抚养费由自己自行承担。胡某甲未予答辩。高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高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高某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原件,用以证明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三、家庭成员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胡某甲身份信息及婚后生育情况;四、(2014)枞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高某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系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高某与胡某甲于2008年3月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打工时相识恋爱,2009年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名胡某乙,2012年6月10日生育一子,名胡某丙,2012年5月8日补领结婚证。婚后,胡某甲沉迷赌博,双方经常为此争吵,胡某甲动则就离家出走。2013年3月,胡某甲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自同年5月起便无法联系。期间,胡某甲未尽任何家庭义务。2014年3月31日,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2015年6月15日,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胡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高某与胡某甲缔结婚姻后,胡某甲对家庭缺乏担当,经常离家出走,并自2013年3月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对家庭未尽任何义务,亦无法联系,2014年3月,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后,胡某甲仍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高某的离婚诉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女胡某乙与婚某一直随高某生活,且两个孩子尚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胡某乙与婚某由高某抚养教育较为适宜。庭审中,高某放弃要求胡某甲承担子女抚养费,并自愿自行承担,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胡某乙与婚某由原告高某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原告高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正春审 判 员 汤传长人民 陪 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代) 张金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