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恢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琢鹏与陶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琢鹏,陶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孙琢鹏,农民。210221195809200619被执行人陶传胜,农民。210222196912082818申请执行人孙琢鹏与被执行人陶传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的(2009)普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市人民法院(2009)普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郭万一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