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慕某某,女,汉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1日出生,农民。原告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军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慕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慕某某诉称:1984年12月7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均已成年。没有建房,没有购置价值较大生活用品。双方婚姻系家人包办而成,感情基础差。结婚时间不长,被告就开始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孩子出生后,没有使夫妻感情向好的方向发展,殴打原告次数越来越频繁,原告经常被打得遍体鳞伤。1997年原告到广东打工,几年后回家,两人还是打打闹闹,矛盾纠纷不断。2010年长子结婚,原告将打工全部积蓄给了儿子,被告分文未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结婚时间属实,办理了结婚证。三个孩子已经成年,长子已经结婚,次子三子没有结婚。双方结婚三十多年了,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1984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时而发生争吵打架。2015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达三十多年,已经生育三个孩子,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努力建设和睦家庭。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沟通谅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改正自己缺点,夫妻关系完全可以修复,和好完全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军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