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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许小友与吴阿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许小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钱线,东海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阿妮,农民。原告许小友与被告吴阿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小友的委托代理人钱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阿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小友诉称,2015年4月16日,吴亚南向原告借款二万元,由被告吴阿妮提供担保,并约定于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履约,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二万元。被告吴阿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吴亚南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许小友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16日前一次性还清。为此,吴亚南向原告许小友出具借条一份为证,并由被告吴阿妮在借条上签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许小友催要,借款人吴亚南和被告吴阿妮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许小友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方提交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许小友和吴亚南及被告吴阿妮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被告吴阿妮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被告吴阿妮经原告许小友催要后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久拖不还是错误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许小友要求被告吴阿妮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阿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阿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许小友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阿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