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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莱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0号。法定代表人冯家荣,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3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康洪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50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