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塔里木河流域和田管理局与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田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和田管理局,和田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和田管理局。住所地:和田市。法定代表人:阿地里江·奴尔买买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吾斯曼·买买提,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多里昆·艾合麦提,该局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田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县朗如乡。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法定代表人:尹保卫,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和田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和田县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华波波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和中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和田管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乌日娜代理审判员 赵亚丽代理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