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海法执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立勇申请执行芜湖县坚宁港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勇,芜湖县坚宁港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单立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县坚宁港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延安西路。被执行人: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8号9层A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立勇支付工资及利息人民币38274元,同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4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县坚宁港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芜湖县坚宁港湾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坚宁港湾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