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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茂青与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青,王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3-2号申请执行人杨茂青被执行人王小波本院在执行杨茂青、王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420.6元、诉讼费97.3元、执行费50元,共计9567.9元。本院经审查案件材料,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其财产所在地均在甘肃省成县。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将案件委托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彬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