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韩云芳、吕玉祺等与高猛进、牟少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芳,吕玉祺,吕玉忠,吕玉祥,吕红梅,高猛进,牟少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3202号原告韩云芳。原告吕玉祺。原告吕玉忠。原告吕玉祥。原告吕红梅。上列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猛进,农民。被告牟少春,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号付*号内*号。负责人刘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人尹凯,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云芳等与被告高猛进、牟少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猛进、牟少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速递费180元,合计361.50元,由五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孙云豪人民陪审员 孟庆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