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立高与吴建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高,吴建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076号原告王立高。委托代理人刘军强,宿迁市宿豫区晓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良。原告王立高诉被告吴建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高诉称: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被告的宿迁市宿豫区陆集镇盛世豪庭小区工程建设中工作。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立下欠据,下欠工资款28300元,后于2015年2月7日给付15000元,尚欠13300元;后2015年在盛世豪庭工程中,被告又欠原告工资15800元,并于2015年5月2日立下欠据。上述两笔欠款尚欠29100元未付,被告口头承诺于2015年6月还款,但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资款29100元。被告吴建良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吴建良向原告王立高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王立高工人工资贰万捌仟叁佰元整,¥28300,吴建良,2015.4.16号。春节前付款。”。后由吴建良所在项目部的程永坡于2015年2月17日给付原告王立高15000元,并在该欠条上注明:“已付¥:15000元,2015.2.17,程永坡(字迹潦草,按照原告陈述记录)”;2015年5月2日,被告吴建良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盛世豪庭8#二结构工资壹万伍仟捌佰元正,¥15800,吴建良,2015.5.2号”。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尚欠的29100元工资款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两份欠条证实,足以认定。原告持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资款29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高工资款2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吴建良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2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一帆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